第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具体职责:
(一)指导渡口安全管理,协助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完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和渡口渡船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和建桥撤渡规划,结合公路水路发展规划,大力推进撤渡建桥工程,组织协调对需要保留的渡口、渡船进行更新改造,改善渡运条件;
(三)在危险天气、洪水期间和重大节日或重大水上活动渡运高峰期,加强对渡口的监督检查,督促镇(街道)、村(居)和经营人加强安全管理,防止渡船超载和冒险航行;遇有旅客滞留渡口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疏导旅客;
(四)协同有关部门加强渡口渡船的日常安全检查、季节性的安全大检查,消除渡运安全隐患。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相关责任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第八条 各级海事管理部门对所辖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具体职责:
(一)对辖区渡口设置、迁移和撤销提出意见;
(二)依据船舶检验法规规范对辖区渡船进行检验、发证;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对渡船进行登记发证;
(四)依据有关规定,做好渡船船员的考试、发证工作;
(五)建立、健全、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加强对渡船、船员和渡口水域的现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渡船违法违章行为,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整改,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渡船安全隐患,维护通航环境和航行秩序;
(六)按有关预案的规定,做好渡口渡船险情(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渡船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在危险天气、洪水期间和重大节假日或者重大水上活动渡运高峰期,应派出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对重点渡口水域的渡运情况进行监管,避免渡船冒险航行;
(八)参与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部门组织开展的渡口渡船安全大检查、安全宣传、应急演习等专项活动。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职责:
(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
(二)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渡口渡船安全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检查督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
(三)在危险天气、洪水期间和重大节假日或重大水上活动等渡运繁忙时间,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维护渡运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