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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下空间安全管理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已经失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1月7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7日)宣布失效,失效日期为2010年12月20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2号)


  《关于加强地下空间安全管理的决定》已经2010年10月18日市政府第13届1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万庆良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地下空间安全管理的决定

  为确保第16届亚洲运动会、广州2010年亚洲残疾人运动会(以下简称亚运会、亚残运会)的顺利举行,根据《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障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决定》以及《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亚运会筹备和举办期间安全保卫工作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亚运会、亚残运会筹备和举办期间,对本市地下空间采取安全管理措施。有关事项如下:

  一、本决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民防工程、普通地下室的安全管理。

  二、地下空间的产权人、产权人委托的地下空间物业管理单位、地下空间的使用人(以下统称地下空间的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地下空间安全。

  三、地下空间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的规定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并加强日常检查和维护。

  四、地下空间的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安全防范制度,加强对地下空间的人员密集部位以及出入口、应急疏散通道、配电间、换气风道口等重点部位的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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