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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建立县域房地产权属登记业务管理年度考核制度的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合肥市县域房地产权属登记业务管理考核标准(暂行)

  一、窗口建设(15分)

  1、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机构精简、高效。设有专门场所,用于办理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手续,场所内干净整洁,各类标识清楚、醒目,设备设施基本满足办公需要。

  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工作实现一体化。实行"一站式"服务,即一个窗口收件、一套资料内部传递、一次性收费、一个窗口发证。

  设置了咨询窗口或服务台、征求意见箱,开通咨询电话。

  2、管理人员清正廉洁,无"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服务热情、周到,用语规范,对群众投诉能及时有效地处理。

  3、实行岗位责任制。岗位设置能适应工作需要,目标明确,职责清晰,工效挂钩,奖惩分明。推行挂牌上岗制度,实行首问负责制。

  二、房屋登记管理(30分)

  4、落实“不能办”登记事项。严格按照《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以及《房屋登记服务指南》等规定收取必收要件,没有设置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与房地产交易和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职责无关的前置条件,也没有设置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与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法律责任不直接相关的要件审查。严格按照局规定的时限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发放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屋登记证明,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屋登记证明填写准确、清楚,附图规范清晰,房产测绘单位、测绘人员等相关信息标注完整。

  6、按照《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和《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建立了纸质或电子登记簿。新办理的房屋登记业务在记载登记簿前应进行核查校对。

  7、按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和《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提供有关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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