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合肥市县域房地产权属登记业务管理考核标准(暂行)
一、窗口建设(15分)
1、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机构精简、高效。设有专门场所,用于办理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手续,场所内干净整洁,各类标识清楚、醒目,设备设施基本满足办公需要。
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工作实现一体化。实行"一站式"服务,即一个窗口收件、一套资料内部传递、一次性收费、一个窗口发证。
设置了咨询窗口或服务台、征求意见箱,开通咨询电话。
2、管理人员清正廉洁,无"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服务热情、周到,用语规范,对群众投诉能及时有效地处理。
3、实行岗位责任制。岗位设置能适应工作需要,目标明确,职责清晰,工效挂钩,奖惩分明。推行挂牌上岗制度,实行首问负责制。
二、房屋登记管理(30分)
4、落实“不能办”登记事项。严格按照《
物权法》、《
房屋登记办法》以及《房屋登记服务指南》等规定收取必收要件,没有设置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与房地产交易和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职责无关的前置条件,也没有设置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与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法律责任不直接相关的要件审查。严格按照局规定的时限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发放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屋登记证明,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屋登记证明填写准确、清楚,附图规范清晰,房产测绘单位、测绘人员等相关信息标注完整。
6、按照《
物权法》、《
房屋登记办法》和《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建立了纸质或电子登记簿。新办理的房屋登记业务在记载登记簿前应进行核查校对。
7、按照《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和《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提供有关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