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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建立县域房地产权属登记业务管理年度考核制度的通知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建立县域房地产权属登记业务管理年度考核制度的通知
(合房〔2010〕246号)


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房地产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物权法》和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进一步提高房地产权属登记业务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建立县域房地产权属登记业务管理年度考核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时间和结论

  1、考核对象:市属三县房地产管理局权属登记单位(产权监理所、交易所);

  2、考核时间:每年年初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对上一年度房地产权属登记业务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3、考核结果分为不合格、合格和优秀三种;

  4、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市房地产管理局将予以通报表彰。

  二、考核程序与方法

  1、自查

  每年年底前,各单位应按照《合肥市县域房地产权属登记业务管理考核标准(暂行)》进行自查,并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权属登记和市场处提交自查报告。

  2、考核

  市房地产管理局领导牵头组织考核组进行考核。考核程序按照听取汇报、查看资料、实地查看的顺序进行。

  3、评定

  考核组根据分项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三、有关要求

  1、各县房地产管理局要高度重视房地产权属登记业务管理年度考核工作,指定领导负责,切实做好相关组织工作。

  2、各被考核单位要组织广大职工学习、理解《合肥市县域房地产权属登记业务管理考核标准(暂行)》,对照标准,拾遗补漏,切实提高权属登记业务水平。

  3、年度考核的各项数据应为上年度实际发生的数据。各单位应保证有关材料属实,如有虚假、欺骗行为,一经查实,当年度考核视为“不合格”。

  各单位要通过参加考核,进一步推进行政效能建设,端正行风政风,强化依法行政,为我市房地产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服务现代化滨湖大城市建设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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