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副证收回期间,不得从事出租汽车营运。
第十九条 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驾驶员客运服务质量记分考核和诚信档案,定期公布驾驶员违章记分情况,并公开查询方式。
第二十条 驾驶员应当主动查询自己的记分情况,并按规定参加培训和考试。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分值满12分的,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和考试的,其《客运资格证》到期后予以注销。
第四章 奖 励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确认,给予加分,加分分值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抵扣已记分值(不含一次被记12分分值的):
(一)积极参加行业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的,每次加1分;
(二)受到省市媒体表扬的,每次加1分;
(三)受到行业管理部门表彰的,每次加2分;
(四)荣获市级表彰的,每次加3分;
(五)荣获省级以上表彰的,每次加4分。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无记分记录并获得奖励加分记录的,可参加本年度评先评优;驾驶员连续二个记分周期内无记分记录并获得奖励加分记录的,可申请加入“文明示范车队”。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连续二个记分周期内无记分记录同时奖励加分累计在4分以上的,其《客运资格证》到期换证时免培训考试。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法,凡在记分考核工作中有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应当自觉遵守本办法,发现驾驶员在客运服务质量记分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严重违规等行为的,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将依据相关法规从严查处;驾驶员有辱骂、殴打执法人员或严重扰乱办公场所秩序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记分周期从驾驶员初次领取《客运资格证》之月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