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车身破损、脱漆变形的;
(六)向车外吐痰、抛撒废弃物、车窗悬挂毛巾的。
第十一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车门无喷字或喷字不清晰的;
(二)车厢内不清洁、仪表台堆放杂物、后备箱不整洁的;
(三)运价标贴、温馨提示张贴不规范或破损未及时更换的;
(四)顶灯破损或夜间不亮的;
(五)拒绝张贴公益广告的。
第三章 记分管理
第十二条 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通过下列途径,查实驾驶员有违章行为的,实行记分处理。
(一)稽查人员现场查处的;
(二)举报投诉,经查属实的;
(三)新闻媒体曝光,经查属实的;
(四)上级机关或相关部门转来的信访件,经查属实的;
(五)其他途径。
第十三条 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未达到12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驾驶员在记分周期内变更《客运资格证》的,原记分分值转入新的《客运资格证》。
第十四条 违章记分与对驾驶员违章行为纠正、处罚同步执行。
第十五条 驾驶员一次有两种以上违章行为的,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十六条 驾驶员对记分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1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对于变更或撤销原记分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消除。
第十七条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驾驶员累计记满12分的,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收回其《客运资格证》副证,并责令其参加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后发还其《客运资格证》副证,原分值予以消除,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原为“文明示范车”的,取消其“文明示范车”称号。
第十八条 驾驶员被记满12分的,其参加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40个学时,并由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时组织考试,经考试合格方可重新上岗。考试不合格的,由其所在的出租汽车公司对其进行再教育培训,一个月后,可申请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