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服务质量记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为规范我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提高从业人员服务质量,推进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打造窗口良好形象,根据有关规定,我局拟定的《合肥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服务质量记分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合肥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服务质量记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适应滨湖大城市发展的需要,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经营行为,提高驾驶员服务质量和整体素质,推进驾驶员的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打造窗口良好形象,根据《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
合肥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持有《合肥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以下简称《客运资格证》)的驾驶员。
第三条 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全市驾驶员客运服务质量记分考核工作。
第四条 考核实行记分周期(12个月)管理,总分为12分。对违反有关规定的驾驶员予以记分;对模范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驾驶员予以奖励。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分值满12分的,应当参加有关培训和考试。具体记分管理方式和程序由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条 驾驶员客运服务质量记分考核结果作为所属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者(车主)年度质量信誉考核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记分标准
第六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