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发〔2010〕225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对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一、加大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开征前的税收政策宣传力度。各级地税机关要增强服务意识,积极宣传有关政策,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等媒体,解读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提高纳税人的认知度。
二、认真做好开征前的税种核定工作。各地务必在2010年12月1日-12月31日期间,在“综合征管系统/税收管理/核定管理/核定应缴税种及申报征收事项/登记应缴纳税种”中完成有关外资企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税种核定工作。“核定起始日期”为201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