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股权质押合同签订后,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凭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出具的《股权质押告知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后,到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出质股权冻结手续。
冻结的股权包括该股权衍生的转赠股本、孳息(应扣除手续费),但所购配股除外。出质人、质权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质权人应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和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出具的出质股权冻结证明后,方可对借款人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 质权人在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后,应密切关注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经营状况,准确把握影响质押股权的市场价值因素,持续评估质押股权的价值,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第十七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及比例发生变化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及时到股权登记托管机构申请办理出质股权冻结变更手续,凭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出具的《股权质押变更告知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因法律规定的其它原因,导致质权消灭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及时到股权登记托管机构申请办理出质股权冻结注销手续,凭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出具的《股权质押注销告知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股权质押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出质人或质权人应及时持有效法律文件到股权登记托管机构申请办理出质股权冻结撤销手续,凭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出具的《股权质押撤销告知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出质撤销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依据法律法规撤销股权出质登记,同时将撤销登记的决定告知股权托管机构;股权托管机构在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登记决定后,应及时办理出质股权冻结撤销手续。
第二十条 借款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通过股权登记托管机构依法处分该股权,并从处分所得价款中扣除处分该股权所需合理费用后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