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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股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出质的股权必须是出质人合法持有的。以下股权不得办理质押融资:

  (一)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尚未解除冻结的股权;

  (二)已办理出质登记尚未注销登记的股权;

  (三)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过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权;

  (四)公司章程规定不得转让或者不得出质的股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出质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业务办理

  第九条 借款人向质权人申请办理股权质押融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出质股权所在股权登记托管机构的登记托管凭证;

  (二)出质人主体资格证明;

  (三)质权人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股权出质须取得出质人持股公司或其他股东同意的,应提交公司或其他股东同意出质的决议;以外商投资公司股权出质的,应提交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文件;以国有股权出质的,应提交有关符合国有股权质押规定的文件。

  第十条 质权人收到借款人提交的股权质押融资申请资料后,应重点调查核实以下内容:

  (一)出质人资信、身份情况以及经营状况;

  (二)拟出质股权份额及其价值评估;

  (三)股权登记托管凭证是否有效;

  (四)拟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经营情况和抵押担保情况;

  (五)实现质权的可行性。

  必要时质权人应向有关部门查阅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质权人确认借款人提交的股权质押融资申请资料符合要求后,应在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前,充分了解、掌握该股权的市场价值,组织开展对股权价值评估和变动趋势分析,合理确定质押融资金额。

  股权价值评估和趋势分析可由质权人自行开展,也可由质权人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

  第十二条 为防范股权质押融资风险,质权人可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借款用途、还款来源、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

  第十三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股权质押合同,合同文本及条款由双方自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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