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清障施救单位的收费行为,要认真对待有关当事人的举报投诉,及时处理和化解清障施救收费中的纠纷和矛盾,对查证落实的乱收费行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六、普通国道、省道、县道、乡村道路公路的清障施救收费,可在不超过本通知规定的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标准80%的范围内,由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普通公路施救管理部门核定其收费标准,并报省备案。
七、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实施收费时应开具税务部门印制的税务发票,照章纳税,收费收入应纳入单位财务实行统一管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上述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于2011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二年,至2012年12月31日止。届时由省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论证测算后,再核定其正式收费标准。原江西省计委、财政厅《关于对江西省高速公路路政排障(救援)收费标准的批复》(赣计收费字[2002]728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西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标准
拖车作业费
| 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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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清障车辆车型
| 基价(元)
| 作业费
(元/公里)
| 1、被清障施救车辆车型按照交通运输部发布的交通行业标准JT/T489-2003《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的规定分类。超载车辆按实际载货吨位计收。卧铺客车每一铺位折合1.5个座位;
2、拖车作业费应根据拖车拖曳(牵引)被清障施救车辆行驶的实际里程,按被清障施救车辆相应车型的收费标准计费,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收;
3、吊车作业费是指在事故、故障现场和卸载场地(不含二次转运)使用吊车吊运同一辆事故、故障车辆时所收取的总费用。对高速公路路基以外或隧道内等特殊情况的被清障施救车辆,吊车作业确实有难度的,可视具体情况由双方协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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