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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规范我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规范我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字[2011]135号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省交通运输厅,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交通运输局: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高速公路清障施教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赣交财审字[2010]56号)收悉。为规范全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和高速公路清障施救单位的收费行为,加强对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管理。维护广大机动车驾驶人(车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文件要求,现将我省重新制定的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系指在工商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并具备在高速公路进行清障施救资质的单位在高速公路对事故车辆、故障车辆进行排障、拖曳(牵引)、吊装运输以及对车载货物进行收集、装卸(搬运)、转运等清障施救工作时向清障、施救方所收取的服务性费用。

  二、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对在高速公路实施抢险施救企业的资格进行审查,抢险施救企业不具备清障施救条件的,不得从事抢险施救工作。

  三、全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本通知规定各项收费均为最高标准,各高速公路清障施救单位一律不得突破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重复收费、分解项目收费或强制服务并收取费用。收费标准可以下浮,下浮幅度不限。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四、各清障施救单位在提供有关清障施救服务和收取费用之前,应主动将服务内容、收费金额、收费依据等向有关当事人予以说明,征得其同意并签字确认(因当事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等不能签字除外)。各清障施救单位应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要将清障施救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举报投诉电话以及清障施救单位名称、联系电话等有关内容在高速公路入口、服务区、企业经营场所以及清障施救车辆上等以公示牌的形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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