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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1、认真接受群众对检察执法活动的监督。建立健全人民群众评判检察工作的机制,在执法检查和专项教育活动中,邀请群众代表参与,听取群众意见,认真接受监督。坚持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一案三卡”制度,对已经办结的案件认真开展回访工作,听取群众、发案单位、有关当事人及其亲属对执法办案工作的监督意见。坚持对群众反映的执法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坚决纠正检察机关或者检察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22、认真接受舆论监督。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建立经常性联系。完善情况通报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检察机关的重大决策、重要信息和重要情况,增强新闻发布的及时性和权威性。遇有重大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客观事态,表明处理态度。自觉接受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舆论反映的问题要勇于面对,对确实存在的问题要虚心接受,认真整改,及时反馈。

  六、落实便民利民措施

  23、畅通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健全完善工作机制,认真受理人民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和刑罚执行、监管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控告,对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处理决定以及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对检察机关以及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全省各级检察院应当设立综合性受理接待中心,负责做好信访接待、诉讼引导、诉讼材料接转等方面的工作,为人民群众表达诉求提供便利。各级检察院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完善受理接待中心设施设备,改善受理接待的环境和条件,印制宣传册、受理接待指南、法律资料,设置电脑、电子触摸屏等,更好地方便来访群众。受理接待人员应当做到服务热情,举止文明,礼仪规范,创造人性化的接待环境。

  开通检察机关“12309”举报、控告、申诉、投诉“四合一”的统一受理电话和统一受理网址,整合电话受理、网络受理、信函受理和接访受理四种方式。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确保“12309”电话在正常工作期间有专人接听,非工作期间有录音和自动传真,每个来电有统一规范的记录,受理或转移受理有明确记载,推进四种受理渠道畅通、融通,方便群众反映诉求。

  24、坚持检察长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各级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其他院领导和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应当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各级检察院应当根据群众来访的具体情况,从满足群众需要出发,合理安排接待群众来访的次数和时间。各级检察院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检察长、副检察长、其他院领导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接待的时间、地点,实行定期接待与预约接待相结合,方便群众了解和参与。积极参加地方党委组织的大接访活动,推行检察长和有关业务部门联合接访。对一些重大告急来访,检察长应做到随访随接,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探索实行远程视频接待等方式方法,方便路途较远、行动不便的群众及时反映问题、表达诉求。各级检察院检察长应当坚持亲自批阅群众来信,受理接待部门可以将重要来信送本院检察长阅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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