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定不移地推进住房保障
(六)扩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模。鼓励大中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引导独立工矿企业通过棚户区改造,组织开展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规范管理。对影响居住安全、功能不全的城市危旧房及非成套住宅(筒子楼)进行维修加固改造。将人才公寓、农民工公寓、干部与教师周转房等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融资平台,深入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引导各类企业、机构投资经营保障性住房。指导市县健全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运行程序,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
(七)重点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将公共租赁住房作为保障性安居工程新的增长点,健全推进机制,加大建设规模,有条件的地方可与廉租住房统筹合并建设。拓宽筹资渠道,除各级财政资金外,将从土地出让净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节余部分以及房改售房资金,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将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用于购买、新建、改建和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八)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以县市为重点,提高廉租住房保障收入线标准,扩大覆盖面,实现廉租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准入标准的有效衔接,具备条件的可予以并轨,使城市低收入家庭根据自身经济状况自主选择住房保障方式。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和筹集力度,提高实物配租比重。
(九)保持合理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规模。指导各市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保持合理的供应规模。引导有条件、符合政策规定的企业积极开展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范围,统一规范管理。
(十)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编制2011年-2012年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加强督导检查,确保优惠政策和资金到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垦区、林区和铁路棚户区改造。
(十一)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研究制定《关于加快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城镇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各类社团组织在职职工为重点,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扩大归集面。进一步摸清缴交单位底数和情况,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提高公积金实缴率。进一步降低门槛,减轻贷款人负担,积极稳妥发放公积金个人贷款,支持居民基本住房需求。进一步完善公积金监管体系,加快全省公积金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健全资产管理和风险管理机制,确保公积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