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实训责任保险的通知
(京教职成[2010]14号)
各区县教委,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进一步落实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方针,为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提供制度保障,促进本市中等职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教职成〔2009〕13号)、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关于印发<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实施方案>》(教职成司函〔2010〕8号)等文件,结合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训的实际和特点,经市教委2010年第14次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市推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训责任保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推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训责任保险的意义
近年来,本市中等职业教育坚持走“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相结合的内涵和特色发展道路,依托一批集生产实习、专业实践、职业培训和经营服务为一体的综合实训基地,积极推进“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推进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训制度建设,必须高度重视学生实习实训期间的风险管理工作。
保险是市场经济体制下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的基本手段,推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训责任保险工作是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风险管理机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对于有效防范和妥善化解学生实习实训的责任风险,保障广大实习实训学生的权益,消除学校、企业、家长的后顾之忧,解决实习实训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维护中等职业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秩序,保障“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人才培养模式的全面推行,推动中等职业教育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推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训责任保险的要求
(一)保险责任范围(保险标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训责任保险范围必须覆盖学生实习实训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实训期间遭受人身意外事故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认定为工伤情形下,校方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和学生实习实训第三者责任(具体范围详见附件,不得少于附件中保险实施方案的保障内容,即不得低于教育部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