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协助本单位组织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培训工作;
(六)开展作业现场职业健康日常检查,发现作业场所存在职业危害隐患时,提出整改建议;
(七)指导相关部门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督促、教育、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使用,并做好维护和发放记录;
(八)定期汇总分析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并向所在区、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九)传达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过职业健康管理员信息管理平台下发的通知、文件、管理要求等;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其他职责] 职业健康管理员应当服从本单位的安排,参加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继续教育与交流活动,并登录北京市职业健康管理员信息管理平台,接受教育培训。
第四章 职业健康管理员的行政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任职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选送具有以下条件的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取得《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员培训合格证书》:
(一)身体健康,胜任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二)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较强的责任心;
(三)对本行业(领域)的生产工艺有一定的了解,具有一定的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及职业危害防治专业知识;
(四)熟练操作北京市职业危害申报管理系统、职业健康管理员信息管理平台等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培训考试]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写和制定培训教材、培训大纲、考试题库、建立师资队伍、制定培训要求。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发证管理] 经培训和考试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员,由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颁发《北京市职业健康管理员培训合格证书》。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北京市职业健康管理员培训合格证书》式样,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印制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员培训合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