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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健康管理员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责任分工] 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第一责任人。

  职业健康管理员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责任

  第六条 [制度构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管理员工作制度,明确职业健康管理员的岗位职责、权利等相关内容,加强对职业健康管理员的管理。

  第七条 [职责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保障职业健康管理员履行岗位职责:

  (一)保障职业健康管理员培训、考核所需时间和经费,为其提供履行职责所需的基本条件,不断提高其专业素质,保持职业健康管理员队伍相对稳定;

  (二)保障职业健康管理员了解本单位有关职业危害的设备设施、工艺技术、劳动合同、工伤保险、健康监护等基本信息;

  (三)定期研究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听取职业健康管理员工作情况汇报,并根据职业健康管理员提出的职业危害防治意见和建议,督促相关部门整改落实;

  (四)建立职业健康管理员岗位考核与奖惩机制,发挥职业健康管理员在职业健康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和达标化工作中的专业作用。

  第八条 [权利保障] 职业健康管理员履行岗位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三章 职业健康管理员的职责

  第九条 [主要职责] 职业健康管理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有关方针、政策;

  (二)参与制定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相关岗位的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三)按照《北京市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登录北京市职业危害申报管理系统,及时、如实向所在区、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危害,并做好职业危害变更申报工作;

  (四)协助本单位组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工作,并向劳动者公布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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