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健康管理员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安监发〔2010〕143号)
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监管局,有关企业集团: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深化职业健康管理员岗位建设工作,推进职业健康管理员队伍的规范化管理,市安全监管局制定了《北京市职业健康管理员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联系人:靳大力;联系电话:88011979)
北京市职业健康管理员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在全市推进职业健康管理员队伍的规范化建设,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煤矿外的家具、印刷、电子、建材、化工、冶金、汽修、金属非金属矿山等行业(领域)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 [基本定位] 职业健康管理员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由生产经营单位指定从事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的人员。
职业健康管理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业健康管理职责,发挥在职业健康监督管理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机构及人员设置]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员。生产经营单位设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可以指定其承担职业健康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