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掘工作面施工前,煤矿企业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向现场作业人员贯彻后施工。
煤矿采掘作业中的顶、帮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作业规程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进行检查、检测、实验、维修、更换,并建立技术档案。非设备运行人员不得操作设备。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进行电气作业。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进行设备操作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检修电气设备不得带电作业。煤矿企业应当引进先进工艺、设备,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淘汰落后的工艺、设备。
第二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四条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年度安全资金提取和使用计划,并报煤炭管理部门备案。安全资金要设立专用帐户,专款专用。年终将安全资金提取、管理和使用情况报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不具备单独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条件的煤矿,必须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专业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煤矿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按规定向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煤矿企业应当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应急救援演练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作业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应当在遇到险情的第一时间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并在3分钟内传达到井下所有作业人员。
第二十七条 煤矿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档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报告等制度,逐级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定期进行隐患排查。
第二十八条 煤矿有下列重大事故隐患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治理隐患:
(一)超过核定能力生产,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
(二)受瓦斯、煤尘、自燃发火、顶板、水害威胁,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
(三)图纸、资料与实际严重不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