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水眼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当根据水头高低、煤(岩)层厚度和硬度制定安全措施,并在探放水设计中具体规定。
第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确定探水线,进行探水:
(一)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时;
(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
(三)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时;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六)接近有水的灌浆区时;
(七)接近其他可能出水地区时。
经探水确认无突水危险后,方可采掘施工。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按规定绘制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二)井上下对照图;
(三)采掘工程平面图;
(四)通风系统图;
(五)井下运输系统图;
(六)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
(七)排水、防尘、压风等管路系统图;
(八)井下通信、监测监控系统图;
(九)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十)井下避灾路线图。
煤矿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必须每半月实测填图一次。
煤矿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实行定期审查交换制度。市煤炭管理部门每半年审查交换一次,区县煤炭管理部门每季度审查交换一次。
第十八条 煤矿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煤矿企业对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应当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按规定对粉尘进行检测。
煤矿企业应当完善瓦斯监控系统,建立健全瓦斯检测、检查制度。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执行出入井人员检身制度,酒后或者携带烟草、火种等人员不得入井。
第二十条 煤矿井下密闭必须统一编号、挂牌、建档,由专人管理,并在通风系统图上明确标注。
煤矿因生产确需启封密闭时,应当与煤矿专业救援组织共同编制具体操作规程或者安全措施,经区县煤炭管理部门批准,由专业应急救援组织负责启封后,报市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煤矿井下作业不得擅自开采各类保安煤柱,不得采用可能危及地面设施安全或者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