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令
(第75号)
《
淄博市煤炭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17日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周清利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煤炭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
市煤炭执法稽查机构,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生产、经营执法稽查,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安监、公安、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煤炭生产、经营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煤炭生产、经营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煤炭资源,禁止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煤炭产业结构调整,鼓励煤矿发展非煤产业。
第六条 加强对煤炭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对重大事故隐患、非法开采或者违法经营行为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等进行举报。
对举报有功人员,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煤炭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安全生产
第七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