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金〔2010〕84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省属各地方金融企业:
为加强对我省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地方金融企业应在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按财务隶属关系向财政部门办理财务登记。本文件出台之前已经成立但尚未办理财务登记的地方金融企业,应在本文件下发之日起30日内向财政部门办理财务登记。
二、年度终了,地方金融企业应按财政部门要求及时报送主要财务指标和金融监管指标执行情况、企业绩效评价基础资料;财政部门应认真分析、审核上报资料,并逐级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市财政局汇总分析本地区地方金融企业上述资料,于每年4月15日前报省财政厅。
三、地方金融企业凡购建固定资产单项合同或单位台(套)设备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招投标。特殊情况不宜招标的,应引入市场机制实行比价购建。一次性处置账面价值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地方金融企业应坚持公开、透明和评估作价的原则,引入市场机制进行处置。设区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上述限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