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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煤矿技改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公告
(第6号)


  《云南省煤矿技改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3月10日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0年3月17日起施行。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O一O年三月十七日

  云南省煤矿技改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技改项目核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51号) 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煤矿技改项目的核准工作。

  第三条 煤矿技改项目实行核准制。煤矿技改项目必须经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核准后,方可开展煤矿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审查审批工作。

  第四条 煤矿技改项目是指煤矿技术改造、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具体界定如下:

  (一)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对矿井(坑)生产环节进行技术改造,改造后设计生产能力在原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的基础上,按规范划分的设计能力档次达不到一级的建设项目。

  (二)改建项目:是指对矿井(坑)生产系统进行改造,改造后设计生产能力在原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的基础上,按规范划分的设计能力档次向上靠一级的建设项目。

  (三)扩建项目:是指对矿井(坑)生产系统进行扩建,扩建后的设计生产能力在原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的基础上,按规范划分的设计能力档次向上靠二级及其以上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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