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层应急救援队伍。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发挥当地民兵、预备役部队和国防动员专业保障队伍作用,整合现有力量,组建专职、兼职、义务应急救援队伍,构建群防群治队伍体系。大中型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要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积极参与社会应急救援。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要确定至少2名应急管理工作人员,各村(居)委会要确定党支部书记和主任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发现突发事件苗头及时报告,协助做好预警信息传递、灾情收集上报、灾情评估等工作,参与有关单位组织的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的职责是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充分发挥就近优势,在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下开展先期处置,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参与抢险救灾、人员转移安置和社会救助、维护社会秩序,配合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各项保障,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善后处置、物资发放等工作。
(四)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各地要抓紧建立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以及应急综合管理等领域专家学者和实践经验丰富的行政管理人员组成的应急管理专家纽。省人民政府成立云南省应急管理专家组,省直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建立有关领域的应急管理专家组。应急管理专家组的职责是对突发事件进行预测、调查、评估和分析;对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决策和行动方案进行科学论证,提供技术支持,协助制定、修订应急预案;完成突发事件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应急志愿者队伍。各地要重视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共青团、红十字会、青年志愿者协会、基层社区、企业、学校以及其他民间组织的作用,组建形式多样的应急志愿者队伍。应急志愿者队伍的职责是根据志愿者自身的专业技术和装备水平,积极投身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应急救助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完善运行协调机制。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应急救援联席会议制度,不断完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应急志愿者队伍之间合理调配、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处置突发事件时要简化调度程序,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在履行基本职能的同时,要服从上级指挥,参与跨区域、跨行业、跨单位突发事件的处置。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日常管理,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应急志愿者队伍由组建单位负责日常管理,接受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协调。各应急救援队伍应明确责任人,确定通信联络方式,明确值班备勤地点和工作职责及任务,实行人员动态管理,适时更新人员资料。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详细情况报本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值班人员和应急队员在岗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