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32.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市、县区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安全技术标准、专项安全技术作业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要求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严把安全准入关。重点行业(领域)建设项目在立项和竣工投产前应分别进行安全评价,未经安全评价、未通过安全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和生产运营;对已经建设和投入使用的,应立即停止建设、生产和使用,履行安全评价、验收手续。凡不符合安全生产准入条件违规建设,或拒不履行安全评价、验收手续的,由市、县区政府依法关闭。实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等企业安全规模、条件限批,提高准入门槛。对降低准入标准造成安全隐患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33.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体系建设。培育独立的安全生产评价、培训、宣传教育、检测检验等服务性机构。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报告、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要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现状评价和安全标准化等级认定。企业内部安全检查和定期安全条件论证,应邀请安全技术专家或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参加。市有关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按规定上限实施经济处罚。
七、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政策措施
34.鼓励和引导安全生产技术、装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各县区政府,市经信、科技、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制定和落实鼓励企业研发、应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以及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政策措施,建立安全科技成果奖励机制,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和装备的换代升级。
35.加大安全生产专项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专项投入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需要逐年增加,加大对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工作的经费支持。用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技术改造、重大隐患治理补助资金,落实配套资金。市级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安全监管队伍和装备、安全教育培训、重大隐患治理和职业危害防治、安全生产技术支撑和应急救援基地及队伍建设等。
36.落实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政策。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要严格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鼓励其他行业企业参照重点行业最低标准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安全费用由企业按月提取,计入成本,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实际投入需要的部分据实在成本中列支。加强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的,要立即责令纠正,依法予以经济处罚。
37.建立事故预防费用提取使用专项制度。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逐步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过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应按省规定的上限比例提取事故预防经费,用于安全生产社会宣传教育、先进技术装备研发推广、安全生产标准化推广、安全管理水平分级分类评估、安全生产奖励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