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研发应用。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保必要的安全投入和技术装备升级换代经费,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研发、安全设备更新费用,可按税收政策规定申请税前扣除。
四、强化安全监管措施
17.强化一岗双责制。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负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市政府负责人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建立领导干部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档案。
18.完善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制度。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实行对县区、部门和企业并行的网格式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制度,增加对较大以上事故控制、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权重,将考核结果作为政府工作目标管理、“一票否决”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目标管理考核优秀的县区、单位和企业予以表彰和奖励。建立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单项重点工作与基础管理工作、行业管理工作与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的考核制度,改进考核方式方法,提高考核的效能。
19.细化部门安全监管职责。严格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进行综合监管,负责督促、指导、推动各县区、各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市发展改革、经信、公安、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水务、商务、工商、质监、教育、文化广电、卫生(食品药品)、林园、畜牧水产、城市管理、房产、旅游、人防等部门负责各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财政、科技、法制、监察、宣传、环保、工会、地震、国有资产管理、重点工程管理等部门,按照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履行职责。
20.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市、县区有关部门负责其主管行业(领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落实审批和监管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有毒有害气体、防尘、防火、防爆、排水等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备案,未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通过验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照,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市、县区发展改革、经济信息、交通运输、规划、城乡建设、工商、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制定相关制度并监督实施。
21.强化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辖区内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消除监管盲区,组织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22.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县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和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0人,区级不得少于10人,县区属以上工业园区或开发区不得少于5人。人员不足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聘用专业人员或购买社会服务等办法解决。建立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确保执法队伍的稳定性和工作独立性。乡镇、街道要设立安全生产监管专门机构,依据监管对象实际状况配备2名以上的监管人员和相应装备,人员在乡镇、街道编制总额内调剂。设立村、居民委员会安全生产信息员。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配备,须在5年内达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标准要求。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配备必需的监管人员和技术装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