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企业要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依法依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专、兼职安全员,并切实保障其工作开展。从业人员在30-100人的企业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其他企业,应设立安全总监并行使企业副职职权。
6.实行企业领导带班制度。厂矿企业要制定领导带班制度实施办法,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每周轮流现场带班。井下开采的非煤矿山企业带班领导要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监理企业负责人或项目总监等相关负责人在深基坑开挖、地下暗挖施工、高大模板混凝土浇筑、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除等重点施工时段和环节必须在现场带班,并建立考勤制度。企业未制定领导带班制度的,按企业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处罚;无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7.强化企业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完善市、县两级安全培训体系,实行统一教材、统一考试、统一发证的“三统一”制度,严格实行考培分离,保证安全培训质量。企业要实行厂矿(公司)、车间、班组三级专题安全教育,要制定安全培训计划和方案,员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并建立企业员工安全培训档案。在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置,员工转岗、轮岗前,进行安全生产专题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持执业资格证书、安全考核合格证书、操作资格证书上岗。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依法实施停产停业整顿;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导致事故发生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
8.完善企业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机制。企业要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监控主体责任,实行岗位班前、班中、班后安全检查制度,严格执行班组日查、车间周查、作业区域旬查和企业月查等制度,并建立排查治理档案。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企业内全面的安全检查。企业要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制度,建立以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估制度,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和举报奖励“六到位”。企业要定期统计分析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每月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对停产停工整改逾期未完成而复产复工的、隐患整改不力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9.开展安全达标升级活动。企业要自觉执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开展建筑工地、客货运输、渡口渡船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升级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城镇燃气、人员密集场所、机械、轻工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评价。非煤矿山、尾矿库须在2011年底前至少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2013年底前,其它重点行业(领域)须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措施。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未达标的,由市、县区政府依法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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