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
(合政秘〔20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引导产业合理布局,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加快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切实提高工业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
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皖政办〔2007〕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范围
工业或工业性生产经营、辅助设施、仓储(物流)、科研设计(生产性)用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
(一)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为非工业用途改变为工业用途,或者原划拨工业用地出让、转让,且《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规章等没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工业企业需要调整使用与原使用土地面积相当的土地的。
(三)征收和转用集体土地时,经批准以留地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且不改变工业用途和土地使用权人的。
(四)已出让工业用地使用期满申请续期且不改变用途,经批准可续期使用的。
(五)涉及国家保密和国家安全事项不宜以公开方式竞争的。
符合第(一)至(五)项规定的,土地出让金按市场价格核定,并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的规定缴纳。
凡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工业用地,均应当逐项登记,作出说明,并将受让人及受让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出让价格等情况,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www.landchina.com)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