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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责任部门:省能源局、环境保护厅、科技厅、交通运输厅、林业厅、农业厅。
  (四)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
  1.严格执行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科学制定和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禁止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车辆的生产、销售和注册登记,确保新生产机动车稳定达标排放。继续推进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加速“黄标车”和低速载货车淘汰进程,积极发展新能源汽车。
  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公安厅交警总队、财政厅、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2.组织编制《云南省“十二五”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引导和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依法加强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
  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公安厅交警总队。
  3.完善机动车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对排放不达标车辆进行专项整治。加强机动车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建立机动车环保管理信息系统。研究有利于机动车污染防治的税费政策。
  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公安厅交警总队、财政厅。
  4.加快车用燃油清洁化进程。推进车用燃油低硫化,加快炼油设施建设步伐,增加优质车用燃油市场供应,鼓励推广使用生物质燃油。强化车用燃油清净剂核准管理。
  责任部门:省能源局、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5.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完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公共汽车专用道(路)并设置公交优先通行信号系统。改善居民步行、自行车出行条件,鼓励居民选择绿色出行方式。
  责任部门:省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完善区域空气质量监管体系
  1.加强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提高空气质量监测能力,优化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开展酸雨和城市道路两侧空气质量监测,制定大气污染事故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理预案,完善环境信息发布制度,实现重点区域监测信息共享。
  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工业信息化委。
  2.强化城市空气质量分级管理。空气质量未达到二级标准的城市,应制定达标方案,确保按期实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空气质量已达到二级标准的城市,应制定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方案,防止空气质量恶化。
  责任部门:重点城市人民政府、省环境保护厅。
  3.加强区域环境执法监管。确定并公布有关废气排放的国家和省级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开展区域大气环境联合执法检查,集中整治违法排污企业。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监督性监测,推进其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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