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部门:省能源局、环境保护厅、科技厅、交通运输厅、林业厅、农业厅。
(四)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
1.严格执行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科学制定和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禁止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车辆的生产、销售和注册登记,确保新生产机动车稳定达标排放。继续推进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加速“黄标车”和低速载货车淘汰进程,积极发展新能源汽车。
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公安厅交警总队、财政厅、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2.组织编制《云南省“十二五”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引导和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依法加强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
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公安厅交警总队。
3.完善机动车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对排放不达标车辆进行专项整治。加强机动车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建立机动车环保管理信息系统。研究有利于机动车污染防治的税费政策。
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公安厅交警总队、财政厅。
4.加快车用燃油清洁化进程。推进车用燃油低硫化,加快炼油设施建设步伐,增加优质车用燃油市场供应,鼓励推广使用生物质燃油。强化车用燃油清净剂核准管理。
责任部门:省能源局、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5.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完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公共汽车专用道(路)并设置公交优先通行信号系统。改善居民步行、自行车出行条件,鼓励居民选择绿色出行方式。
责任部门:省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完善区域空气质量监管体系
1.加强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提高空气质量监测能力,优化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开展酸雨和城市道路两侧空气质量监测,制定大气污染事故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理预案,完善环境信息发布制度,实现重点区域监测信息共享。
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工业信息化委。
2.强化城市空气质量分级管理。空气质量未达到二级标准的城市,应制定达标方案,确保按期实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空气质量已达到二级标准的城市,应制定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方案,防止空气质量恶化。
责任部门:重点城市人民政府、省环境保护厅。
3.加强区域环境执法监管。确定并公布有关废气排放的国家和省级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开展区域大气环境联合执法检查,集中整治违法排污企业。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监督性监测,推进其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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