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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财政厅、科技厅要加强与有关金融机构的合作,促进科技金融结合,研究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多种担保方式,为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科技企业实施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和企业实行联保、互保和再担保;鼓励企业采取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基金融资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驻滇各商业银行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积极调整信贷结构,不断创新金融产品,放宽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的贷款条件,提高审贷效率,延长贷款期限,加大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适度放宽企业贷款呆坏账核销条件,加大再贴现、再贷款支持力度,提升金融机构的放贷能力。
  四、营造有利于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良好环境
  (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省科技厅、知识产权局要统筹协调,加快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确保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形成的核心技术、新品种、商标、版权等获得有关知识产权保护;要依法规范自主创新产品和技术的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恶意侵权、群体侵权、制假售假等行为。
  (十一)加快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市场环境建设
  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完善我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制度,不断更新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各级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审批过程中,要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优先待遇。在采购项目支出已确定的情况下,优先安排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
  省商务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对外贸易扶持政策,支持自主创新产品和技术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获取国际认证和商标注册。
  采购外国产品时,应优先采购外国向我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和国内无法获取或无法以合理商业条件获取的外国产品。
  (十二)建立健全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中介服务体系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以及科技、知识产权、投资咨询等中介机构服务功能,为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积极开展技术咨询、交易经纪、投融资、公证、专利代理、法律咨询等多方位便捷、优质服务。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按照国家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免征营业税。
  (十三)大力加强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人才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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