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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三、加大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投融资支持力度
  (七)加强政府引导
  各级政府要根据财力情况,通过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补助(引导)资金、创业风险投资等方式,加快自主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提高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水平。
  省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科技厅结合各部门的科技专项资金,统筹协调,在优化存量资金结构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多渠道筹集,拓展资金增量,为加快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提供更有力的资金支持。
  要严格资金的过程控制和成本核算管理以及资金的使用绩效评价。
  (八)加快发展创业风险投资
  金融、国有资产监管、科技、发展改革等部门要支持创业投融资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通过股权、债权融资等方式增强融资能力。鼓励国内外投资主体在我省设立创业投资机构,为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充分发挥省级风险投资基金的引导放大功能,吸引社会资金开展创业风险投资。风险投资机构投入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由省级风险投资基金按照有关政策给予奖励或投资损失的风险补偿。
  有条件的州(市)人民政府也应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促进本地风险投资发展。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基金属于公益性捐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给予按照比例扣除。
  创业风险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结合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建立,在条件成熟时,设立省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扩大政府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资金规模。
  积极探索风险投资防范和撤出机制。要紧密结合《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使风险投资与《指南》鼓励的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重点,以及云南的优势资源相结合,尽可能规避或减小风险投资损失;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效益突出、成长潜力好的企业,积极培育其改制上市。
  (九)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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