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中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优惠政策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减免企业所得税等优惠。
企业在实施成果转化中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 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有关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实施技术转让所得,按照有关税收法律和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在1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照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企业、科研机构和转制科研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实行民族自治的州、县人民政府,可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对本民族自治地方实施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实行减征或者免征。
(六)充分发挥“园区”在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中的重要作用
经国家和云南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园区、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农业科技示范区、高技术产业基地、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是实施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兴产业群体的重要基地。
设有独立财政的基地、园区从新增地方财政收入中列支的专项资金,除用于本基地、园区内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外,可采用资金补助、贷款贴息、风险补偿、成果奖励等多种形式支持在基地、园区内实施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
基地、园区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应将促进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实绩纳入对基地、园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在促进自主创新成果转化方面成绩突出的基地、园区,按照成果转化收益的3%--5%给予奖励,奖励经费由属地同级财政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