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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对技术转移取得显著成效、有关产品具有明显市场前景的企业(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等部门要主动帮助解决扩大产能、开拓市场等方面的困难,按照促其尽快形成大品牌的目标要求,给予相应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五)切实落实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税收扶持政策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实施的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鼓励类项目,且鼓励类项目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在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执行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企业用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费用,按照有关税收法律和政策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重大技术装备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承担《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使用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进口项目(课题)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 (含软件工具及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企业按照《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实施的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企业实施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涉及到从事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涉及到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等原因,企业固定资产确需加速折旧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 81号)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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