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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省科技厅要继续支持和超前部署一批对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深远影响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和产业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项目,为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提供知识和技术源。
  (三)推动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
  通过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引导各类创新资源向企业聚集,推动建立以技术标准为纽带的产业联盟,促进知识产权和科技创新与技术标准紧密结合,积极参与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制定或者修订,将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获得竞争的主动权。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或者修订,应视同新技术开发给予相应支持。
  省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技术标准公共信息网络和实验检测平台,实现资源有效整合和共享。
  二、大力推动自主创新成果转移
  (四)进一步完善技术转移机制
  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形成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推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模式由自主型向许可型和转让型转变。参与转化的技术成果可作价入股,转化成果的收益可采取利润分成、股份、期权等方式按照约定进行分配。因从事自主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等获得的净收入或股权,可提取其中的7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及课题组成员;职务技术成果在1年内产权单位未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成果属性的前提下,允许成果完成人以创办企业自行转化或以技术入股等方式在省内进行产业化转化,仍可享受净收入或股权的70%。
  鼓励国内外从事高新技术开发与产业化的机构和个人到我省实施创新成果产业化。对获准列为云南省省级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专项项目,以及符合云南省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重点领域指南、经云南省认定的自主创新高新技术产品,给予与省内企业相同待遇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对于特别重大的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
  建立自主创新成果发布、技术转移跟踪和绩效评价机制。省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财政厅、科技厅、知识产权局等部门要完善自主创新项目的筛选、评估、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办法,及时通过网络等形式,将有关自主创新项目以及知识产权、技术转移等情况向社会公开发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除外)。
  对在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通过实施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被授予中国名牌产品、国家重点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自主创新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省级名牌产品和中国驰名商标以及省著名商标称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并将产品优先纳入我省各级政府采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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