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2010]140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办发[2008]128号)精神,推进我省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促进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增强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能力
(一)着力提高技术开发和工程化集成能力
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产学研用结合等形式,共建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以及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产业技术开发体系。
由省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财政厅、科技厅统筹协调,对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公共服务条件平台以及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和经认定或者命名的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公共服务条件平台等列入云南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计划,给予相应支持。
对通过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公共服务条件平台面向社会提供中试等产业技术公共服务,由属地政府按照其所提供服务实际收入总额的15%--30%给予支持。
已通过正式认定或者命名3年以上,且评价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为提高持续创新能力,可围绕新的发展方向和目标提出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申请获得相应的国家或省级资金支持。
(二)组织实施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专项计划
按照《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决定》(云发 [2008]15号)以及培育云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有关要求,选择生物、光电子、先进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等重点产业领域,设立省级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专项计划。
省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科技厅对专项项目的实施给予必要的资金补助,争取尽快突破一批我省重点产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共性、关键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