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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秦政办[[2009]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黄金海岸保护建设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
  《秦皇岛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

秦皇岛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特设机构、办事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监察局协同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协同负责对市政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进行合法性审查,市保密局协同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应当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确定本机关负责办公室工作的机构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承担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全面履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各项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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