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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三)公安机关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及有关商业贿赂犯罪活动,要及时立案侦查,重点查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要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防止有案不送、以罚代刑,坚决依法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知识产权、工商、新闻出版(版权)、商务、税务、质监、农林等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符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为公安机关办理案件提供行政认定和技术鉴定支持;对现场查获、行为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的,要立即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公安机关要对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线索及时审查,对涉嫌犯罪的要抓紧依法立案侦查。
  (十四)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履职情况的监督。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律师依法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的辩护代理工作。有关部门要主动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立案监督职责;支持配合法院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的审理工作。
  (十五)各级政府机关要对使用计算机软件情况开展自查自纠,新闻出版(版权)、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重点检查,进一步加大软件正版化工作力度。对需要采购的正版软件,财政部门给予必要资金保障。
  (十六)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我省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和成效,及时报道专项行动的进展和成果。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侵权问题,要曝光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开展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全面宣传我省知识产权事业取得的显著成绩,报道尊重知识产权、重视创新、自觉守法的典型,营造保护知识产权、自觉抵制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良好社会氛围。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大力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加强舆情分析研判,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动向,针对社会关注的知识产权热点问题,主动组织新闻发布、访谈报道,及时解疑释惑,回应社会关切,增强舆论引导的针对性、实效性。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为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根据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领导小组工作安排和部署,省人民政府成立全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专项行动组织领导,督促检查工作进展,督办重大案件。全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各州、市人民政府也要成立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抓好组织实施,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的监督考核体系。要增强大局意识,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各级商务部门、知识产权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建立完善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机制及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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