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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七、八条所列单位、场所或部位建立的技防报警监控系统,应同市公安局技防自动报警监控中心联网,并与市公安局三级报警监控平台对接,实现资源共享互联互通。
  公安机关根据公共安全需要,确认有关单位自行建设的视频监控报警系统有联网接入必要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与市公安局技防自动报警监控中心联网。
  第十五条 按照规定应当建立技防系统的场所或部位新建、改建、扩建时,其技防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安全技术防范项目审批进驻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并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参加政务服务中心组织的联合指导、联合施工图审查、联合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实行申报制度。
  全市进行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施工的企业,自签订安全技术防范建设项目合同之日起15日内,应向市技防办申报,并报送下列资料:
  (一)安全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许可证;
  (二)招投标合同;
  (三)设计方案(包括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工程造价、设备选型等相关资料);
  (四)设计任务书;
  (五)产品目录(注明强制性认证产品,并提供相关资料;使用非强制认证产品,应报送产品登记等相关手续);
  (六)工程建设采用的技术标准。
  第十七条 市技防办对申报30万以上的工程、本办法第七、八条涉及的技防工程,应组织专家论证,并在收到上述资料15个工作日内审定;30万以下工程到市技防办申报备案。
  第十八条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使用前,应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验收应符合《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并向市技防办提交下列材料:
  (一)系统试运行报告;
  (二)安全防范工程竣工报告书;
  (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初验报告;
  (四)决算报告;
  (五)30万以上的工程及本办法第七、八条涉及的技防工程需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的系统检测报告;
  第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技防系统,使用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将技防工程建设情况按照规定向市技防办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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