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金融押运车、危险物品运输专用车等与公共安全相关的专用或特种运输工具,应安装防盗、防抢劫装置和卫星跟踪定位系统。
第八条 下列单位、场所或部位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一)未建立技防系统的现有居民住宅楼或住宅区,应当安装楼宇对讲系统、防盗安全门;有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应在出入口、重要部位和区域建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门禁)系统、巡更管理系统、停车场(库)管理系统。
(二)未建立物业管理或开放型居民小区、农村家庭住户应安装使用家居入侵报警装置或简易电子防盗报警器等“小技防”和实体防护装置,全面提高居民居住区的安全防范水平。
(三)鼓励机动车辆安装防盗、防抢劫装置和卫星跟踪定位系统。
第九条 城市主要街道、治安卡口、主要交通路口、人行过街通道(天桥)、城际出入口、公共停车场、广场、公园、人员聚集地段、易发案部位等公共场所和党政机关的科技防范建设和维护的投入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并列入同级财政专项预算。产权不明或无物业的居民小区、大杂院,建立技防设施的政府予以一定补贴。
前款所列区域以外的技防系统,由技防系统的使用单位自行投资建设,并承担运行和维护费用。
第十条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实行生产、销售登记制度。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无上述标准的,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省公安机关备案。
未经检验或未经认证合格的技防产品,不得采用。
第十一条 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修,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省内单位在本市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修业务的,应持有《河北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许可证》,并到市技防办进行备案。
外省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修业务的,应在取得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批准证明和河北省公安机关备案证明后,持证到市技防办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三级(市公安局、县(区)公安(分)局、派出所)监控报警平台的管理使用主体为各级公安机关,禁止公安机关与单位、团体、个人以合作方式参与三级监控报警平台的管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