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发改、规划、工商、房产、科技、银监、城市管理、交通、文化、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技防建设有关工作。
第六条 技防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整合资源、节约成本、合法利用、行政监管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
第七条 下列单位、场所或部位应安装符合技防标准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一)枪支、弹药和民用爆炸器材储存仓库应建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含远程)、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门禁)系统、周界报警系统、巡更管理系统、停车场(库)管理系统、民爆器材信息管理系统和紧急报警系统。
(二)生产、使用和存放易燃、易爆、易制毒化学品、剧毒、致病菌毒品、管制药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部位应建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含远程)、入侵报警系统、周界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门禁)系统、巡更管理系统、停车场(库)管理系统和紧急报警系统。
(三)存放和处理国家秘密级以上文件、档案、图纸、资料以及集中存放重要票据、账簿的场所、部位应建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周界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门禁)系统、巡更管理系统、停车场(库)管理系统和紧急报警系统。
(四)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票据、金融机构的营业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应建立出入口控制系统、周界报警系统、入侵探测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和紧急报警系统;金融单位的营业厅门前及运钞车装卸款时停放区域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设施,并且能覆盖周边200米;金融单位设置的自动柜员机,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并且能覆盖周边100米。
(五)生产、储存、交易金、银等贵重金属、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的场所、部位应建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周界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门禁)系统、巡更管理系统、停车场(库)管理系统和紧急报警系统。
(六)博物馆、展览馆、文物店、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它陈列、收藏重要文物的场所、部位应建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周界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门禁)系统、巡更管理系统、停车场(库)管理系统和紧急报警系统。
(七)国家重点科研机构和国防科研、试验、生产单位以及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应建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含远程)、入侵报警系统、周界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门禁)系统、巡更管理系统、停车场(库)管理系统和紧急报警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