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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四章 医疗待遇

  第七条 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为300元,当年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30%,个人自付70%;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500元。
  第八条 一个年度内,门诊统筹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累计不超过当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住院费用达到或超过当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不再享受门诊统筹医疗待遇。
  第九条 参保居民补缴医疗保险费期间不享受门诊统筹医疗待遇。

第五章 就医管理

  第十条 参保居民门诊统筹实行定点就医管理,必须持本人医保卡在统筹地区的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门诊就医。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异地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
  第十一条 门诊医疗费用按照河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和秦皇岛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结算。
  第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门诊就医登记管理,按照《河北省病历书写规范》书写《门诊手册》,根据《河北省综合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执行门诊处方量。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认真履行《秦皇岛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不断提高医疗质量,逐步减轻参保居民的医疗负担。
  第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的有关事项,按秦皇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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