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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秦政办[[2010]1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秦皇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秦皇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居民医疗负担,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号)和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秦政〔2007〕207号)要求及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立足基本保障,从低水平起步,通过基金统筹调剂使用,逐步减轻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第三条 主要目标: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由“保大病、保住院”的单一保障模式,向“兼顾门诊、住院保障”的全面保障模式转变,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第二章 保障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第五条 已按规定享受门诊大病医疗待遇的参保居民,不再享受门诊统筹医疗待遇。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六条 门诊统筹基金按照当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的20%提取,单独建账。门诊统筹基金不足当年门诊统筹使用时,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中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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