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开展非车险业务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辽保监办发〔2011〕2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险业情况通报会精神,打击非车险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我局决定开展一次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内容
(一)保险业务收入的真实性情况。是否存在通过虚挂应收保费、虚假批单、阴阳单证、撕单埋单、系统外出单、净保费入账等方式侵占挪用保费或套取资金用于违规退费的行为。
(二)理赔数据的真实性情况。非车险赔案是否真实、赔款是否准确,是否存在虚构保险合同、故意编造保险事故、夸大保险损失进行虚假理赔或内外勾结骗取赔款的行为,以及在赔案中列支非真实发生的查勘费的行为。
(三)条款费率的执行情况。是否存在不履行条款费率的报批报备程序的行为,是否存在不严格执行大型商业风险项目业务条款费率变相降费进行价格竞争的行为。
二、自查范围
本次自查的业务范围为全省各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2009-2010年度的全部非车险(含意外险、短期健康险)业务,涉及到连续性违规行为可前溯或后延。
三、时间安排
(一)自查时间。从2011年1月7日起至2月28日止,各省分公司组织本系统各级分支机构围绕自查内容进行自查自纠。
(二)上报时间。各省分公司应于2011年3月8日前将本系统自查自纠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我局。
四、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此次自查工作时间紧、涉及业务范围广,各省分公司要精心组织全系统各级分支机构认真对待和开展好这次自查工作,确保自查到位。
(二)如实上报,认真整改。各机构对于自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如实上报、不得隐瞒,并及时纠正、认真整改、完善制度,以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再度发生。
(三)明确责任,严格追究。各机构对于自查发现的问题,要按照《
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高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进行处理。对按上述要求已追究责任并进行处理的相关人员,我局将视情况给予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