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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韶府办〔2010〕2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省驻韶各单位:

  《韶关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韶关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施意见

  为顺利完成市2010年及“十一五”节能目标,根据市节能预警调控一级应急响应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意见

  (一)严格控制室内空调温度。公共建筑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办公时间空调实行间歇式开放,非办公时间关闭所有空调系统。倡导居民参照上述标准设置空调温度。(责任单位:市直各单位办公室)

  (二)减少电梯使用。各级行政机关办公场所低楼层电梯停开,非高峰时段减少运转台数。提倡高层建筑电梯分段运行或隔层停开,短距离上下楼层不乘电梯。(责任单位:市直各单位办公室负责)

  (三)控制路灯和景观照明。在保证车辆、行人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开启和关闭路灯,试行间隔开灯。各级行政机关、公共场所应关闭不必要的夜间照明灯,只开执勤照明灯,除重大的庆祝活动外,一律关闭景观照明灯及百旺大道河堤灯。关闭所有户外广告及显示屏。步行街户外广告晚上9:30以后全部关闭。按照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节能调控方案关闭部分路灯(责任单位: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牵头,各级政府办公室、市直各单位办公室配合)。

  (四)推广使用节能产品。鼓励和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能效标识2级以上或有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空调、冰箱等家用电器和节能灯、节水器具、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各级行政机关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认真落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有关规定。对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定的必须强制采购的办公设备,实行强制采购。建立节能和环保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评审体系和监督制度。(责任单位:各级经信、财政、工商、质监部门牵头负责)

  (五)培养自觉节能习惯。积极引导居民培养自觉节能的生活习性,提倡单位、家庭在夏季用电高峰时段每天少开一小时空调、晚开半小时电灯,尽量使用自然光照明,随手关灯,杜绝白昼灯、长明灯。及时关闭办公设备和家用电器,减少待机能耗。(责任单位:各级政府办公室、市直各单位办公室牵头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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