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检查项目资金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检查被验收企业财务管理情况;
(五)核查基地产品回运情况;
(六)验收小组评议,并形成验收意见;
(七)验收小组与被验收的生产基地企业交换验收意见;
(八)验收小组将验收意见报告市主管部门。
验收意见的内容应包括生产基地基本情况、产品回运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存在问题、整改建议和验收结论等。
第十条 生产基地验收完成后,市主管部门根据验收情况通报验收结果,对存在问题的生产基地企业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生产基地企业整改完成后,根据申请市主管部门再次组织验收。复查验收只限一次。
第四章 验收评价
第十一条 验收小组根据验收的实际情况对生产基地给予合格和不合格二种评价。
第十二条 被评为合格的生产基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市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并报送申请验收材料;
(二)规章制度健全,生产记录、文档资料保存完整;
(三)严格执行生产基地建设协议的要求,从签订基地建设协议之日起3年内,按规定要求完成回运任务(包括虽因自然灾害、动物疫病等不可抗拒因素影响,但能恢复生产的基地,根据延长的合同期限内完成回运任务的;核减规模的生产基地,按核减后的规模完成回运任务的);
(四)生产基地管理规范,生产基地建设协议签订之日起3年内,基地产品抽检未发现质量安全问题或每年抽检不合格次数不超过2次(含2次)的;
(五)资金管理规范的。
第十三条 被验收的生产基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为不合格:
(一)未按照市主管部门的规定时间做好验收准备工作,不按规定时间完成自查自验的,不及时报送申请验收材料的;
(二)规章制度不健全,生产记录、文档资料保存不完整的;
(三)从签订基地建设协议之日起3年内,未按规定要求完成回运任务的(包括虽因自然灾害、动物疫病等不可抗拒因素影响,但能恢复生产的基地,在延长合同期限内未完成回运任务的;核减规模的生产基地,仍未按核减后规模完成回运任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