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基地的完成情况,包括检查生产基地产品回运情况,生产基地产品质量安全情况等。
(二)生产基地运行和管理情况,包括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申请表、生产基地用地证明、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明(或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明)、产品购销合同、基地建设协议、无公害生产记录、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管理和执行情况等。
(三)生产基地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包括政府扶持资金管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三章 验收程序
第七条 市主管部门向生产基地企业下发验收通知,明确验收的时间和要求。
第八条 生产基地企业在接到验收通知后,应立即通知自办或联营的生产基地,做好验收准备工作。
生产基地企业在15天内完成自查自验工作,同时向市主管部门报送申请验收材料。申请验收的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验收申请表》(原件);
(二)自查自验报告,内容应包括自查自验的内容、生产基地生产情况、产品质量安全情况、回运情况(自签订协议书之日起3年的回运情况;经批准调整规模的,要将调整规模的原因、时间及调整规模前后的回运情况说明清楚)、政府扶持资金使用情况、主要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计划等;
(三)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告;
(四)申请验收时上一年度生产基地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对报送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声明。
申请验收的生产基地企业须将以上材料装订成册后,一式3份报送市主管部门。
第九条 成立生产基地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市主管部门牵头组成,成员由相关单位、相关部门、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专家库和财会等方面的专家和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其主要工作职责及工作程序如下:
(一)听取被验收企业有关基地项目完成情况的汇报;
(二)查阅生产基地用地证明、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明(或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明)、产品购销合同、基地建设协议、无公害生产记录、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档案管理和执行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