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验收办法》的通知
(深农规〔2010〕4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管理,做好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的验收管理工作,保障食品安全,根据《深圳市食品安全“五大工程”政府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验收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管理,做好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的验收管理工作,保障食品安全,根据《深圳市食品安全“五大工程”政府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验收(以下简称生产基地验收)的对象是指经市农业和渔业局(前市农林渔业局,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认定公布的,并与市主管部门签订了《深圳市蔬菜生产基地建设协议》、《深圳市生猪生产基地建设协议》、《深圳市水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协议》的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签订生产基地建设协议后因故退出、撤销或只完成部分回运任务的生产基地除外。
第三条 生产基地验收的依据是《深圳市食品安全“五大工程”政府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政府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产品供应数量核算与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政策、制度、标准及相关文件。
第四条 生产基地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严谨、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生产基地验收应严格执行验收的依据和程序,认真核查验收的内容,落实验收责任,遵守国家法纪。
第二章 验收内容
第六条 生产基地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