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其它要求:分社的门牌要显目、广告牌(含滚动字幕等)、名片等要与《营业执照》上的分社名称相符。
8.除海口市、三亚市外,在其它市县设立分社相关条件量化标准可适当放宽。
(二)申报服务网点(营业部、门市部等)的条件:
1.场地面积:有独立产权或一年以上租赁合同,实用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平方米。
2.设施设备:配有联网电脑、直线电话机、传真机、复印机、接待游客用桌及座椅、旅游产品宣传资料架等,要求设备完好可用。
3.用人合同:服务网点设立后,有与每位员工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
4.规章制度:有管理工作制度,要求规范、健全,上墙。
5.其它要求:服务网点的门牌要显目、广告牌(含滚动字幕等)、名片等要与《营业执照》上的网点名称相符(例如:XX旅行社有限公司XX营业部)。
四、申报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工作流程
(一)申报分社的填写《申报旅行社分社报告书》(领取)一式3份,并提供总社的《业务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拟设分社经营场地的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查验);申报服务网点的填写《旅行社服务网点申请书》(自备)一份,并提供总社的《业务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服务网点经营场地的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查验)。
(二)到省旅游委行政审批办(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省政务中心二楼,电话:65203068)办理分社(或服务网点)的相关手续,上报申请材料。
(三)省旅游委行政审批办尽快安排时间组织对拟设分社(或服务网点)的现场进行检查,包括申报资料、经营场地、设施设备、人员情况、规章制度等,并出具《检查情况报告单》,签署审查意见。
(四)申报材料及现场检查合格后,由省旅游委行政审批办开出《同意函》到所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社(或服务网点)《营业执照》。
(五)持分社(或服务网点)《营业执照》及《同意函》复印件到省旅游委行政审批办办理分社(或服务网点)的正式受理手续,审批办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六)领取《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同时持总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到指定的银行办理交纳分社质量保证金手续(服务网点不需交纳质量保证金),并将交纳分社质量保证金的协议书和存单复印件(原件查验)交省旅游委行政审批办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