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风度路商业步行街管理的通告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风度路商业步行街管理的通告
(韶府[2010]95号)


  为进一步加强风度路商业步行街的管理,为广大市民和游客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的购物休闲环境。根据《韶关市风度路商业步行街管理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风度路步行街每天8:30时-23:00时实行全封闭管理,除特种工作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在步行街行驶、骑行、停放。在和平路口、复兴路口、兴隆街口和风采路口设置车辆出入口,供特种车辆和沿街住户办证车辆出入。违反本条规定的,由风度路商业步行街综合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先行调查取证,再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二、严禁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违反规定的,由步行街办公室工作人员先行制止和调查取证,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三、进入步行街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觉维护街内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和市政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或者乱扔废弃物。不按规定时间、规定地点放置垃圾,违者处以50元罚款;随地便溺,违者处以100元罚款。

  (二)在建(构)筑物和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吊挂、晾晒物品。违者处以400元罚款。

  (三)店外占道经营、无照设摊、游摊小贩进入步行街经营。违者处以500-5000元罚款。

  (四)擅自设置或改变户外广告、招牌、灯箱、标志形状和规格,长期破损不维修、不整洁。违者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五)随地躺卧、露宿、乞讨和拾荒。

  (六)其他破坏步行街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风度路商业步行街综合管理办公室制止、教育,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四、在步行街从事下列活动,应当提出申请,经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批准后方可进行:

  (一)组织文娱、体育、展览、咨询等活动。

  (二)开展产品宣传、咨询、促销活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