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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登记备案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

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登记备案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市直有关单位:
  目前,随着城市建设不断发展,公交客运系统的线路、车辆剧增,为满足公交客运系统车辆油(气)料供给,一些车场站点安装采用了新型阻隔防爆橇装式汽车加油(气)储存装置设施,其特点是占地空间小、安全环保、使用方便,是国家近年推行应用的一种新技术安全装置。
  鉴于采用阻隔防爆橇装式汽车加油(气)储存装置设施是由专业厂家生产组装成套设备,且按用户要求尺寸规格生产组装并负责安装,全过程不涉及建设项目审批事宜。为此,在当前内部加油(气)站尚无相关许可规定时,为加强危险品使用重点监管,可暂按照我市《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实施登记备案管理的通知》(沈安监发[2010]9号)要求,对这类使用单位进行登记备案管理。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加油(气)站的登记备案管理范围,仅限于公交客运系统及其他企业内部采用阻隔防爆橇装式汽车加油(气)储存装置设施,若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应按相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手续。
  二、实施登记备案管理的加油(气)站,应按照《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实施登记备案管理的通知》具体规定程序执行,并提供下列补充材料:
  (一)安装使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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